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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说:各位网友上午好,安徽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吴世平将于8月8日上午10:00至11:00接受在线访谈,欢迎广大网友届时参加!

[主持人]说: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光临安徽检验检疫局网站!今天我们有幸请到安徽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吴世平就“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出口产品认证监管工作”有关话题接受在线访谈。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吴局长]说: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够借这个机会和广大网友就出口产品认证监管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同时也非常希望各位网友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网友]说:请问哪些出口产品实施质量许可制度?

[吴局长]说:目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范围包括:机械产品类、轻工机械产品类、纺织机械产品类、玩具、烟花爆竹、日用陶瓷、煤炭、焦炭和冶金轧辊等9大类产品。

[网友]说:请问申请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流程有哪些?

[吴局长]说: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填写《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受理申请后安排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安排工厂现场审核,现场审核通过后颁发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网友]说:请问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发证的费用有哪些?

[吴局长]说: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审核、发证共收取每个企业500元。型式试验费用由进行试验的检测机构收取。

[网友]说:请问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多长?

[吴局长]说: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有关产品的“许可证管理办法”确定。目前,工业产品的许可证有效期5年,玩具、陶瓷的有效期为3年。

[网友]说:请问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现场审核的依据是什么?

[吴局长]说:不同的产品按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不同的审核要求,工厂可以登陆www.ahzwgk.gov.cn查询,也可以与安徽检验检疫局认证处联系获取。

[网友]说:我们是一家机床生产企业,领取的出口质量许可证2010年到期。现在工厂变更企业名称,如何办理?

[吴局长]说:工厂变更名称,其它如地址、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改变,企业需要填写《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交回原质量许可证(正本),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填写意见后,予以换发许可证。新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网友]说:我们是一家玩具生产企业,已领取的出口质量许可证上出口目标市场只有美国,现需开拓欧盟市场,如何办理?

[吴局长]说:工厂填写《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交回原质量许可证(正本),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填写意见后,认证处安排型式试验;试验通过后,根据情况,必要时进行工厂审核,签发新的许可证。新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网友]说:我们是一家玩具生产企业,已领取布绒玩具的出口质量许可证,现需增加电动玩具,如何办理?

[吴局长]说:工厂填写《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并附有关材料,认证处安排型式试验;试验通过后,根据情况,必要时进行工厂审核,符合要求签发电动玩具的质量许可证。新证书的有效期与已领取的布绒玩具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网友]说:请问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吴局长]说: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开始正式实施。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 也可简称“CCC”标志。

[网友]说:请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主要有哪些产品?

[吴局长]说: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认证产品的范围包括:1、电线电缆;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3、低压电器;4、小功率电动机;5、电动工具;6、电焊机;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8、音视频设备;9、信息技术设备;10、照明电器;11、电信终端设备;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3、机动车辆轮胎;14、安全玻璃;15、农机产品;16、乳胶制品;17、医疗器械产品;18、消防产品;19、安全防范产品;20、无线局域网产品;21、装饰装修产品22、玩具类产品。共22大类159种产品。

[网友]说:符合什么条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吴局长]说: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网友]说:请问符合什么条件,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吴局长]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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