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2月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根据初裁决定,韩国相关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4%至11.2%,泰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2.2%至20.1%。
(王 希) 《中国国门时报》